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31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