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二十一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其中,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