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必须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