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修正《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