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修正《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规定: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