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规定: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