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96]第65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受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