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