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