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资格审核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