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除未成年子女外,申请家庭成员中已参与申请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三)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所有成员无购房、自建、集资建房记录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四)未享受过以下任一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安置政策专用住房;?5、拆迁安置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的条件确定。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人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核准和备案: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上报的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购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准,同时报市州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为经过备案的申请人建立县市区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