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