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参与新建或者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备案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第9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建设部[2007]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