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住建局
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档案预验收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住建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