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教育体育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条: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