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教育体育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