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政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