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教育体育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