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