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公共体育设施未依法开放或管理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教育体育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382号)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