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挪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382号)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