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公共游泳场所的救生设备不能有效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二十五条 公共游泳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二)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三)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四)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五)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六)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