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主体 教育体育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