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教育体育局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教育体育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1号)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1号)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