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督
类别 行政监督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淫秽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