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权限办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和续期许可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国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可以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建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不得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以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对共有土地使用权中占有的份额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持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地上建有房屋的,转让双方应当先向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交易过户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不同容易积率的地价之差全额缴纳,或者按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后的全额缴纳,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北、容积率的,不再补偿土地价款。 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按照改变土地用途后的现时市场价之差,全额缴纳。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