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国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