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国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