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不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利设定、变更登记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更土地登记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注销其土地登记,销毁其伪造、变更的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更土地登记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注销其土地登记,销毁其伪造、变更的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