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国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