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国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