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及监督
类别 行政监督
实施主体 国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下列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土资源部批准:(一)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其他矿产资源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