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大量抽取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安全的抽取量,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