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