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