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宅基地复垦补助资金分配、监管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 ||
备注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