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
备注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