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土地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国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