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第二十四条: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户,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或者经营、加工无证木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凭基层林业工作站的证明销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