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1年第2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第十条:临时占用林地的,不得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确需占用的,面积在五公顷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五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其他林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占用二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占用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占用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占用二十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期归还,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成森林植被损坏的,应当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予以补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