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木材运输证核发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第二十五条:运输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应当持有起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木材运输证应当随货同行。 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