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权限内森林资源流转项目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第十五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八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一)未取得林权证书的 (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