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买卖涉林证件、文件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