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