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临时占用林地,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第十条:临时占用林地的,不得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确需占用的,面积在五公顷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五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其他林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占用二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占用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占用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占用二十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期归还,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成森林植被损坏的,应当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