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违规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列》 (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四)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证件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