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伪造、涂改林权权属资料违法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三条: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他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三条: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他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