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