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狞猪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