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未取得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者超出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八条第八款: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八条第八款: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